案例:
2020年,日本专利局同意朝日(ASAHI)高尔夫有限公司将“老鹰”图形商标用于第9、25和28类的商品,但阿玛尼提出了异议。阿玛尼称,由于朝日的商标与阿玛尼用于第25类商品的鹰形商标相似并可能造成混淆,因此朝日的商标应被撤销。
但是,日本专利局上诉委员会认为阿玛尼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驰名商标的假设。尽管阿玛尼声称其在日本经营生意并在异议文件中披露了销售数据,但委员会裁定,阿玛尼出具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指控。
日本律师三上松前(Masaki Mikami,音译)称,在依据日本《商标法》第4(1)(xv)条评估混淆可能性时要考虑几个既定因素:商标的知名度;商标的原创性/新颖性;商标之间的相似性;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以及商业使用中的实际情况。
“如果商标被认定在日本知名度不够以致于无法受第4(1)(xv)条保护,日本专利局不会作出有利于知名品牌所有人(商标所有人)的裁决。阿玛尼的鹰形商标在日本消费者中已具备知名度。但从法律角度而言仅以此为诉讼理由是不够的。阿曼尼本应向日本专利局提供充足的证据。对渴望在日本广泛保护品牌的著名品牌所有者而言,阿玛尼案是一个重要的教训。”
三上松前指出,即使异议失败,阿玛尼仍有机会提出无效诉讼并基于相同的理由进行争辩。
统计数据表明,通过异议撤销商标比通过无效诉讼难。异议的成功几率不足20%,但无效诉讼的成功率接近45%。
三上松前给品牌所有者的建议是:“定期收集和保存证据材料,例如新闻报刊、杂志、广告和商品图片,以此证明在日本广泛使用了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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