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歌,能体现智慧价值、知识价值、版权价值,但上个月我才发现,写歌居然还有能让版权代理公司‘不劳而获’的价值。”近日,知名音乐人吴向飞在微博发文称其作品被侵权。
吴向飞曾创作过《开往春天的地铁》《路一直都在》等多首经典音乐作品,对于版权“被代理”一事,他在微博上发出声明,称台湾环球音乐版权公司(下称环球音乐)私自以版权管理者身份,从2008年至2021年连续13年授权QQ音乐等平台使用其为陈奕迅等创作的《路一直都在》等11首作品,且未支付过任何费用。吴向飞表示,希望通过此次发声,能让音乐人的权益保护得到重视,让尊重原创音乐人“不再是一句空话”。
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就此致电环球音乐,但截至记者发稿,对方尚未回应。吴向飞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其已准备向环球音乐、腾讯音乐、网易云音乐等寄送律师函。由于双方分别为知名的音乐人和音乐公司,此事立刻引发了业界广泛关注。
11首歌曲引争论
吴向飞系知名音乐人,2002年,年仅24岁的他就创作出电影同名主题歌《开往春天的地铁》,并获得中国歌曲排行榜年度最佳填词人大奖。2008年,其还为知名音乐人陈奕迅创作了作品《路一直都在》,并由此获得“2008 MusicRadio中国”TOP排行榜港台最佳填词人。
据了解,今年3月,吴向飞在整理自己音乐作品的目录和版权时发现,由自己填词的11首作品竟然被环球音乐登记在其公司名下,包括为陈奕迅创作的《路一直都在》《7》《臭美》《独居动物》《hippie》、为萧亚轩创作的《不远》、为杨宗纬创作的《谁会改变我》、为陈坤创作的《淡淡忧郁》等11首歌曲。吴向飞还发现,环球音乐对外宣称其拥有这些歌曲的词曲版权,并从QQ音乐、网易云音乐等各大音乐平台收取相关音乐作品词曲使用费长达数年。而在此期间,作为音乐作品的词作者和版权所有者,吴向飞却未收到版权使用费。
吴向飞遂向环球音乐展开交涉。吴向飞表示,在交涉中,环球音乐版权负责人起初称双方曾经签订过相关合约,但因没有吴向飞英文银行账户和身份证资料,所以未能支付版税。不过当吴向飞询问合约时,该负责人又称“合约丢了”。随后,环球音乐版权负责人又表示,环球音乐已向中国台湾地区“著作权管理组织”申明,环球音乐不享有这些作品的管理权。环球音乐还表示愿意退还相关款项,但遭到了吴向飞的拒绝。吴向飞认为此事已经不再是金钱的事情,“假如没有被我发现,环球音乐会退钱吗?假如环球音乐合法拥有这些作品,为什么会主动提出退钱给我?”
本报记者联系到环球音乐版权负责人,但截至记者发稿时对方尚未进行回应,腾讯、网易云音乐等也均未回应记者的采访。吴向飞透露,环球音乐已给腾讯版权部发了正式邮件,表示环球音乐从本周起停止领取此次事件涉及到的歌曲版税。
在声明中,吴向飞要求:相关音乐平台下架这些作品,环球音乐公开道歉并做出赔偿,网易云音乐、QQ音乐等平台方做出版税补偿。
“安心创作是一种享受,但这种享受是有代价的。我的确曾想过沉默,思考这些事值不值得我花这么多精力?好像在一瞬间,我就决定了,必须这么做。”吴向飞的微博中如此写道。
作品代理应规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版权代理公司未经版权权利人授权擅自使用其作品,会对自己的声誉带来较为严重的损害,相比使用者侵权来说,这种情况并不多见。通常来说,这种情况的产生,有可能是某家唱片公司录制这些歌曲时获得的词曲作者授权不完整、不清晰,致使唱片公司将录音制品版权交给版权代理公司代理时其授权也不完整、不清晰,版权代理公司也没有对授权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
在上述事件中,吴向飞将环球音乐的行为认定为私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对此,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宣传部主任简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版权代理公司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完全不同,前者是商业公司,是营利性的,其与权利人签订专有协议,从权利人处获得实体权利并自行行使实体权利,按照事先协商的标准向权利人支付版权使用费,在代理期间权利人不能再许可授权;后者是非营利性、公益性的社会组织,与权利人签订信托授权协议,其向使用者收取版权使用费后再转付给权利人,权利人在这期间享有入会退会自由。
根据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擅自从事集体管理活动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但没有对何为擅自从事集体管理进行定义,在司法实践中也很难判定擅自集体管理行为。简巍建议尽快修改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在法规层面权威定义何为擅自从事集体管理,对擅自从事集体管理的行为进行打击,以维护正常的集体管理许可秩序。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阮开欣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产生类似上述的纠纷,往往是由于音乐作品版权归属存在争议,或者授权人对于版权归属具有错误认识的过失。他建议,音乐作品的作者与版权代理公司应当重视版权归属协议的签订,缺少协议或者约定不明确都容易产生版权归属纠纷。对于无权授予他人音乐作品的行为,音乐作品的真正版权人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等法律进行维权救济,请求法院颁发禁令和判予损害赔偿等。对于音乐作品使用者,如音乐平台,应当对于版权归属具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不过,他指出,法律不会对于使用者施加过重的注意义务,基于版权登记而信赖版权持有人的身份一般足够达到了其所需的注意义务,过重的注意义务不利于音乐作品的许可和利用。对于善意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著作权法不会予以惩罚,最多会要求使用者向版权权人返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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